《测绘地理信息》
测绘工作与全面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特别是测绘工作融入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大局后,为测绘地理信息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责任和任务更重。今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将近年来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了浙江特色和制度创新,为加强全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为自然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夯实了法制基础。
▲ 重大项目保障(吴红伟摄)
一、重新制定《条例》的背景和目的
一是原条例部分内容已不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迫切需要重新制定适应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对于规范浙江省测绘管理工作,推进全省测绘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务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法规,特别是2017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原条例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社会需求的日益增长,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测绘地理信息的生产、服务和管理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条例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
二是落实测绘“放管服”改革工作需要相关法规支撑。近年来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放管服”“最多跑一次”为引领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停征了测绘成果使用费用、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测绘等改革;积极探索对测绘市场中存在的低价竞争、违法分包等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举措。以上改革和监管举措需要提供地方性法规支撑。
三是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职能成为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机构改革,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职能已经成为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规需要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服务目标和对象更加明确,工作重心更加突出,即由原来面向全社会的“普适性服务”,转化为围绕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履行这个中心做好技术保障与支持的同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保障。
四是适应卫星定位、遥感技术快速发展的需要。随着卫星定位、遥感技术的快速发展,测绘技术与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高度融合,地理信息日益呈现高精度、易采集、易传输等特点。目前浙江省卫星定位导航基准站建设较多,测绘成果应用越来越广泛、互联网地图服务业务持续增长,地理信息安全隐患突出,亟须依法加强管理。
五是地理信息资源应用和产业发展促进的规定需要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目前浙江省地理信息共享、地理信息促进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政策性文件,为进一步完善地理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责任、促进应用,推动产业发展,有必要将全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成功实践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规定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
二、《条例》体现的浙江特色及制度创新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这些年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和经验,《条例》将这些成绩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其中体现浙江省特色和制度创新的主要有:
(一)《条例》切实落实“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政策,体现了改革的成果
1.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鼓励实行综合测绘。综合测绘是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验收等各阶段,涉及规划、绿地、用地、房产、人防、消防和地下管线等办事事项所需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所以,综合测绘有助于打破部门垄断,提升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办事,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条例》明确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综合测绘成果应当予以认可,从法规上保障了全面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测验合一”“联合测绘”改革。
2.《条例》委托下放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受理审查、测绘作业证核发、永久性测量标志拆建审批、向社会公开地图的审核等测绘行政权力事项至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行使,允许非涉密测绘成果网上汇交;取消了地方基础测绘规划备案、地图产品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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